将原说明书不良反应项下的“消化系统”、“皮肤及其附件”、“精神神经系统”名称对应修订为“胃肠损害”、“皮肤及其附件损害”、“神经系统损害”,对应不良反应内容与原说明书一致;
2、在原说明书不良反应项下的“其他”项增加“胸闷”不良反应名称,该项下其余不良反应内容与原说明书一致。
滇公网安备 53042502001077号